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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注:根据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2 年3 月12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5年3 月11 日止。封闭期结束后,自2015年3月12日起,本基金的运作方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并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入资金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一定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块钱,在直销中心柜台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块钱,追加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市场情况,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依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出现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注: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3、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做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做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赎回金额的解决方法: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自2015年3月12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投资者目前能够最终靠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及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200元(含200元),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的人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若投资的人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2015年3月12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情,请详细阅读《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登陆本公司的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所需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互助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依据自己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相匹配。
为进一步答谢新老投资者,方便个人投资商利用互联网投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本企业决定自2015年3月12日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开通旗下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3819)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变更分红方式业务,并对部分交易实行优惠费率。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1、持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汉口银行、大连银行、温州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任一银行的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自2015年3月12日起即可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直销申购、赎回业务。
2、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选择网银直连方式开户的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用户,选择通联支付方式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邮储银行卡、平安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温州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汉口银行卡、大连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用户,以及选择银联通方式开户的兴业银行卡用户,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自2015年3月12日即可办理进行本基金的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每期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200块钱(含200元),不设金额级差。
2、根据投资者使用的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的不同,有相应的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参见本公司的官方网站相关内容。
1、根据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的不同,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在原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不同的优惠折扣。若优惠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执行原申购费率。具体优惠幅度如下: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2、投入资金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互助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依据自己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相匹配。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所需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确保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