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微信慢慢的变成了人们最常用的社交方式。审理中发现,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也慢慢变得常见,甚至是合同的洽谈和履行都基本通过微信进行。那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何种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怎么样来规范提交?
微信证据主要是指微信聊天记录,即包括点对点的聊天记录,也包括微信群组的聊天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微信证据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1、不提交手机载体。聊天记录应当通过截屏、拍照等方式作为证据呈现,同时提供原始手机载体进行核对。
2、微信截图缺少关键信息。部分当事人提交聊天记录仅显示昵称,无法判断发言者的身份,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时间。
3、微信转账无法确定转账双方。部分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没有显示转款人和收款人的真实姓名,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进一步补强证据。
4、视频未刻录成光盘。微信聊天中,当事人发送的一些小视频,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离开手机载体无法直接观看,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将视频刻录成光盘向法庭提交。
5、删除部分对己不利的聊天内容。个别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前,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进行删除,这属于篡改证据的违法行为。
目前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以为只需要将聊天的内容打印或截图提交法院即可,并未将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规范的证据形式后,再向法院提交。
同时,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人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比如,可以将该过程录屏,通过光盘或者U盘的方式将该过程的记录提交法院。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隐私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隐私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身份。比如,在微信页面输入对方的手机号搜索,查询到对方微信号的信息。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作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当事人要保证自身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4. 慎用微信清理功能,微信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在清理之前要先查看一下是否删除掉一些关键性的聊天内容。切忌认为自身开启“同步”操作以后,就不需要再保存记录了。若条件实在不允许,建议在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做聊天内容的保全。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电脑、其他电子设备),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当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向法院提交的已固定好的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2.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这里就可以看个人隐私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隐私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隐私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内容信息,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能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开庭前将所有的内容以录屏的方式存储到光盘或U盘,开庭时方便向法庭提交。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