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厅公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火狐体育网址    发布时间:2024-08-04 23:36:43

  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的作用,近期,广西应急厅从各地严肃查处的执法案例中选取并公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中新网广西新闻6月9日电(记者 林浩)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的作用,近期,广西应急厅从各地严肃查处的执法案例中选取并公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河池市某石料公司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矿山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带式运输机两侧未设人行道,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4.3.7条的规定;带式运输机未设置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保护和报警装置,无防止输送带撕裂、断带、跑偏保护设施,无紧急停车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4.3.5条的规定;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物理运动装置的外露部分无防护装置,不符合《带式输送机安全准则规范》(GB14784-2013)第4.1.1条的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罚款7.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某钢铁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炼铁厂2#高炉风口平台以上各层煤气浓度超标,最高达1000PPM,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韦某某(炼铁厂副厂长)、徐某某(炼钢厂副厂长),直接责任人员阎某某(炼铁厂安全管理室主任)、陈某某(安全管理室副主任)分别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某饲料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按规范设置泄爆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9.1条的规定;玉米粉碎车间三台粉碎机(电机)均不是防爆型,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10.1条的规定;玉米粉碎车间粉尘堆积长时间未清扫,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的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渣池、软化水池、鱼油罐、糖蜜罐、玉米圆筒仓人孔处未设置有限空间告知牌和警示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某矿业公司做调查,核实该公司一矿山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布置开采面采矿。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45万元,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宾市某科技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案

  2022年1月,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科技公司开展某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发现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施工建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梧州市龙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坡镇某地发现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窝点,依法查封扣押乙炔59瓶、生产原料及生产设备一批。

  经查实,陈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乙炔,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梧州市龙圩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将该案移送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专家对广西南宁市某淀粉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干式除尘器采取的泄爆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8条规定;现场粉尘沉积严重,粉尘清扫不及时、不彻底,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规定。

  该公司安全设施安装使用、涉爆粉尘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海城区海角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依法对林某某位于北海市海角路9号第十间商铺的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处。经调查核实,2019年起北海市某运输公司将其名下的经营场所(铺面)以每月200元价格租赁给林某某使用。2020年1月,林某某开始使用该铺面储存销售从广西某制氧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等瓶装气体),直到2022年2月17日被查处。

  林某某的行为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涉嫌构成犯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北海市海城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2年10月,玉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白县某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建筑用花岗岩矿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区运输道路、作业区域及初碎口周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且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六)项,以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4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百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百色市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未履行制定资料员、地磅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电焊与切割工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