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最高法院:清算组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不构成对债款人的有用告诉
来源:火狐体育网址    发布时间:2024-07-26 10:55:54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当书面告诉债款人关于公司清算及申报债款事宜,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清算组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致使债款人未及时申报债款导致丢失的,清算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关于公司清算的告诉职责问题。本案中,原中纺公司清算组于2012年6月24日出具了《公司清算陈述》,并于2012年6月27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刊出挂号。陈维香作为清算组成员以及原中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公司清算陈述》中签字承认原中纺公司已清算结束。《公司法》要求清算组应当告诉债款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仅实行刊登公告职责尚不构成对债款人的有用告诉。因而原中纺公司清算组虽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但没供给根据证明已书面告诉债款人龙生公司有关公司清算及申报债款的事宜,因而导致龙生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款而遭受丢失。因而,在原中纺公司已刊出的情况下.原审判定确定由原中纺公司清算组成员陈维香在承受原中纺公司财物范围内对涉案债款承当民事职责并无不当。陈维香关于已实行清算告诉职责的再审请求理由亦不能成立。

  浙江龙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维香请求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249号民事裁定书]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六十日内涵报纸上公告。债款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款。

  债款人申报债款,应当阐明债款的有关事项,并供给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款进行挂号。

  清算组成员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许债款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则,将公司闭幕清算事宜书面告诉整体已知债款人,并根据公司规划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许公司注册挂号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则实行告诉和公告职责,导致债款人未及时申报债款而未获清偿,债款人建议清算组成员对因而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